1、继续执行契税减征政策
(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3、继续执行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免征政策
(1)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4、落实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
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落实契税具体适用税率调整政策
2023年1月1日起,居民在我市承受三套及以上非普通住房、其他房屋、土地,以及单位承受房产、土地权属的契税税率为3%。
6、征收安置契税减免政策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成交价格未超出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应依法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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